问: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车辆非法改装的专项整治工作。 该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问题。 我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均可依据上述两款对有关违法行为人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及查封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请答复。
(年月日)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系统管理员责编:余晨。
(某局年月日)答:《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根据上述规定,《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外,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因此,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